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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析:在实行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情况下,若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债权人的债务,那么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,亦可要求保证人就其所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。然而,一旦保证人实际作出了担保行为并代为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之后,便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索,以求得相应的补偿。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公正、公平的法律原则,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,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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